6月2日,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在北京的京西宾馆召开。一度雾里看花的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终于勾勒出了清晰脉络。
伴随《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下发,事业单位改革开始正式推进。
目前,全国共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其中,有3000多万名正式职工,900万名离退休人员。这次改革几乎涉及到所有的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这让很多人的心情不再平静。
《意见》显示,中央已经确定了一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用2011-2015年的五年时间,我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我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在这张时间表中,事业单位分类将成为第一个五年改革目标的一项硬性指标。
划入政府序列的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寥寥无几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之难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
在这场改革中,政府部门既是推动者,又是被改革对象,改革中的“主客同体”现象使其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有专家分析,各类利益的维护也让这场史上最大规模的改革举步维艰。政府的特定利益,事业单位的独立利益,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提出的要求以及改革的个人得失,使得改革的动力在各类利益维护之间互相抵消,无法形成广泛的社会基础。
由此看来,分类改革定下的5年目标并不算长。
在5年目标之下,根据《意见》,事业单位被划分为三类:“参照公务员类”,即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入政府序列;“自收自支”类,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被推向市场;“财政补贴”类即公益性事业单位,将从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推进,采取“管办分离”等办法完善治理结构。
“这三个类别,其实是按照社会功能来划分的。说白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就是将承担行政职能的变为行政机构;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为企业,推向市场;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这种改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甩掉两头、留下中间(中坚)’”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说。
事实上,事业单位改革早已进行多年,并取得了一些效果。比如,在几年前一大批经营性科研院所已经完成转制,变身为企业,部分科研院所还成为上市公司;去年,原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出版社已全部完成转企改制。
然而,在分类改革中,事业单位转变为行政机构,意味着在目前国情下,由原来端着的“铁饭碗”变成“金饭碗”,尤其引人关注。知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目前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绝大部分已经进行完毕,划入政府序列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只有为数很少的几家。
据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在中央所属的事业单位中,仅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编译局等少数几家划入了政府序列,按照公务员对待;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则实行区别管理岗和技术岗,分开管理的办法。而类似中国社会科学院等这类学术单位则划入了公益性事业单位,走的是“财政补贴”类。“近来,很多事业单位都进行了岗位聘任制改革,这些单位在聘岗之前就必须把这些事都做了。”
记者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中编办”)核实上述信息,相关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在很多分类改革的报道都是猜测性的,都是非官方的声音,并没有我们的声音。我们对此不评价、不议论。”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由两个部门——中编办及人保部担当。中编办负责制度层面的改革,比如分类改革;而人保部负责更为具体的比如招聘制度改革、用人制度改革、职称改革、工资改革等方案的制定。
关于分类改革,目前也仅看到人保部的表态。人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分类改革是一项长期工作,有关部门将按照分类指导、分类推进、分级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稳步实施。
从制度层面保障被改革人的福利待遇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6年,我国在广东等地便进行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
2007年,广东省审议通过《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指导意见》;2008年拟订了《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09年在该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这两份文件将事业单位划分为三类:行政类、经营类和公益类。
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看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难点在于行政职能的界定。“有一些要并到政府序列享受公务员待遇,有一些要划归为企业。这个比较复杂,不是一下子能够做到的。”
深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遭遇的难题似乎验证了吴江的判断。
2006年7月,《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出台。在深圳市改革办的主导下,深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式启动。改革将事业单位“一分为三”,划分为监督管理类、经营服务类和公共服务类,并与原有行政管理单位剥离,部分直接转企。
然而,让设计者始料未及的是:许多被列为法定机构试点(在现有事业单位中推行法定机构试点,按照董事会的模式进行运作)的单位,通过各种各样的关系要求取消自己的试点;一些被划定为企业、不再享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开始表示异议,要求恢复其事业单位身份;在教育系统推进取消行政级别、按事拨费时,又引发了众多教师的不满和集体罢工……
改革之所以不能顺利推进,在业内人士看来,实际上就是因为改革触及了部分人的利益,由此引发了各种反弹,也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阻力。
“大多数人对改革的实际内容不了解,经常出现对改革的猜测、担心、疑虑和误解,很多人认为‘机构改革就意味着人员精简’,‘企业改革意味着减员增效’,所以担心事业单位改革也就是‘断奶脱钩’,就是降低福利,丢掉饭碗。这大大降低了职工的改革意愿,削弱了改革的积极动力,而变成了一种基于利益保护的阻力。”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
相比深圳试点的艰难前行,佛山试点推进得相对比较顺利。
佛山作为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市,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历时三年多。根据安排,包括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内的216个市直事业单位将整合调整为170个机构。在分类改革完成以后,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佛山将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不再赋予现有事业单位新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据悉,目前佛山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佛山市编委办要求各区在6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全部改革工作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现实的问题是,事业单位被撤销以后,相关人员如何分流与安置,成为改革的关键。为此,佛山研究制定了《市直事业单位转企及单位撤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保障被改革人员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从深圳和佛山的改革经验来看,不管是哪类改革,阻力和动力的分析设计都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战略和策略。”针对广东佛山分类改革试点往前推进的基本经验,胡仙芝向《中国经济周刊》如此评价。
在胡仙芝看来,事业单位改革要注意从制度层面保障被改革人员的福利待遇,清晰明确改革方向,开发事业单位扩权改革的潜在动力,配套推进各项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凝聚事业单位内部共识和向心力;加强立法,加强宣传,形成有利的社会环境,强化改革的精神动力。“一定要善于开挖动力,消除阻力才能保证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推进。”
目前全国各地的分类改革仍在进一步确定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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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将成改革硬指标 被改革人福利待遇咋保障
2011年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
人社部: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年内出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尹成基22日在谈及事业单位改革时指出,人社部将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年内出台,抓好配套单项法规制定工作。
此外,人社部将规范公开招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进人情况大检查;还将抓好岗位设置管理,研究事业单位职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实施办法。
尹成基介绍说,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发布了一个总体的指导意见,这项改革近几年来通过试点逐步地推进,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承担的职责来讲,主要有三项重点任务:
一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人社部要制定专门的规定。
二是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人社部已经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了绩效工资,下一步将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工作。
三是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这项工作国务院已经确定了五个试点的省份,这五个省开展了大量的测算研究工作。由于这项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其他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所以要考虑到其他改革的进展情况来适时启动这个试点。
事业单位改革顺畅须待公务员改革提速跟进
高层已就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作了全国性的整体改革部署,改革时间表也已确定。这项涉及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4000万“事业人”的改革,终于正式开闸。
应当说,事业单位改革已不是新话题,不过以前是部分地区试点而非全国面上开闸。对改革之必要性必然性,到底被改革者是否全然形成共识,我不敢妄下结论,但有一点我敢断言,随时过境迁以及经过近年舆论密集宣传和坊间争论,大抵人们对改革已经具备了本能的思想准备。
改革本质上是利益调整或再调整。对多数“有奶便是娘”的百姓而言,他们对到底为什么改究竟怎么改不感兴趣,他们最感兴趣的是同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是否改革何时改革如何改革,自己改革后的境遇待遇会不会降低。因此,事业单位改革万变不离其宗最引人关注的,无非仍然是近年争论不休的社保制度并改革。
据悉,本次改革高层的要求是,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换言之,事业单位社保制度形将与社会并轨。
作为多年来性属“机关事业人员”同为“吃皇粮”对象,本质上机关单位人员是“同呼吸共命运”的“连体人”。改革当前,事业单位人员有理由关注自己的实际境遇待遇变化并与公务员作捆绑类比。有两个动向值得注意:从近年试点事业单位情况看,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先行一步,即实现事业单位聘任制、绩效工资和岗位管理,而公务员“聘任制”却几乎按兵不动。很多人认为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按兵不动的情况下,顾此失彼对事业单位大刀阔斧地改革有失公允。此其一;其二,事业单位养老社会化改革引发恐慌心理,不少人怕政策变动后对自己退休收入有影响,一些试点地区出现提前退休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革进行,某些地区甚至陷入尴尬僵局。
我注意到,为给改革对象吃“定心丸”,本次改革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此外,还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我相信这些措施,因此有利于让被改革者对制度设计树立信心。然而我仍然要说,“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改革只动事业单位人员而不动或迟动公务员,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比较弱势和心理失衡的,这恐怕不能不说是影响事业单位改革顺畅进行的心理路障。
横亘于事业单位改革前路且曾导致改革僵局的心理路障,其实并非搬不动的铁板一块。1月19日人社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接受记者专访,在回答“很多人认为在公务员改革按兵不动的情况下,对事业单位大刀阔斧地改革有失公允”提问时表示:“确实现在很多人老跟公务员比较,从长远来看,公务员也要打破“铁饭碗”,也要引入竞争机制,也要“有上有下”,以后有相当一部分公务员要实现聘任制,这一条路也是必然的。此外,先是在2011年2月16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刊发中组部部长李源潮讲话透露:对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要进行前瞻性制度设计和试点,其中养老保险制度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牵头开始起草有关文件。后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月27日同网友在线交流,在提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时指出:“……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进行试点,逐步积累经验,使我们整个国家能形成一个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而据记者向人社部有关人士了解,目前确已启动公务员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设计工作,但方案细节尚未敲定。也就是说,公务员改革是具备与事业单位改革齐头并进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的,至少完全有条件提速跟进给力事业单位改革。
我呼吁,既然机关事业单位有同向的改革理由和路向,作为纳税人养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人民公仆”,公务员改革为什么不与事业单位同步进行?抑或起码,为什么不提速殿后为事业单位顺畅改革清障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
1998年10月25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