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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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文写作练习疑点解答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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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如何理解新《办法》规定的“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解答】 不要越级行文请示、报告工作,这是我党和国家机关工作应当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对此,《条例》和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有过明确的规定,这次新《办法》的发布,再次把这一原则写进第十四条。这里所讲的越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越过直属上级机关向更高一级机关及其部门行文请示与报告,因为它打乱了正常的隶属关系,给工作带来混乱。所谓“一般”二字,是指除非遇有特殊情况非越级不可。这里讲的“特殊”主要包括下列一些情形:由于情况十分紧急(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逐级请示会延误时机给工作带来损失;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时期拖而不批的重大问题;直属上下级机关有所争议而无法办理的原则性事宜;上级机关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对直属上级机关进行检举、揭发的违反政策和法纪的问题等。

  137、××县交通局如此“多头”行文请示,规范吗?

  ××县交通局通过研究,拟撤销该县平青大路收费站,为此写了一篇题为《关于撤销平青大路收费站的请示》,其中将主送机关确定为“市交通局、县人民政府”,将抄送机关确定为“平青大路收费站”。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 “请示”是机关单位常用的一种上行文,对其主送机关的确立,必须坚持“主送一个机关”的原则,切不可多头主送。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有效防止和避免上级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或者答复的意见不一致,以致影响请示目的的顺利实现。借用一句形象的说法,即请示行文中对于主送机关的确立必须坚持“香烧一股,敬佛一尊”的原则,决不能“四处烧香,八方拜佛”。要按照请示所涉及的内容事项,把主送机关定准。就此例而言,县政府和市交通局虽然均有办文的责任,都是县交通局的直接领导机关,但因不能多头主送,故而应当采取先主送给县政府,然后将县政府的批复意见附上再另行行文,主送给市交通局。此外,例中将该请示同时抄送给“平青大路收费站”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其所涉及的内容事项在未经上级正式批复之前是不能公开的,否则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38、“抄报”还能用吗?

  ××市交通局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向所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行文,将标题写为《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工作的通知》,其主送单位是各区县交通局,市局各处、室;抄报的是市人民政府;抄送的是市法制办、市委办公厅、宣传部。这种主送和抄送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 此例中的主送单位没有问题;但是“抄报”的提法有悖公文法规规定,“抄送”的确立也不符合规范。“抄报”系公文处理过程中的一个旧称,系指在确立抄送机关时对上级机关的称谓,用以表达对上级机关的尊重之意。但随着公文处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为了适应机关作风民主化的需要,从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布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时,即已明确规定不再使用“抄报”的表述,也就是说不再区分上级、平级、下级,一律统称“抄送”,“抄报”的提法已经不复存在。同时,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发布《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时,也摒弃了“抄报”的表述。我们在行文时对于抄送机关的确立和表述,必须符合公文法规的规定要求,以确保其规范化。显然,此例中“抄报”市人民政府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应将其与市法制办一并列为“抄送”。此外,该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厅和市委宣传部的做法也有欠妥当,因为它违反了行文中党政分开的原则。正确的做法是改为以市交通局党委的名义另行主送市委办公厅,同时抄送给市委宣传部。

  139、××市交通局拟成立公路技工学校,写了一份“请示”,主送给市劳动局并转市人民政府,这种做法妥否?

  【解答】 不妥。此种做法有3个问题:(一)成立技工学校,无疑此文应主送给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劳动局,市政府在审批时,势必要征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二)上行文的主送单位只能是一个,不可多头主送,特别是“并转”的提法不妥;(三)即使此事市劳动局有权作出决定,也不能用“请示”,而应用“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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