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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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文写作练习疑点解答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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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可否同时抄送给下级组织?

  【解答】 不可以。现举一例:某市工商局拟把现有的27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合并为12个,在向市政府行文“请示”时,为了“先下个毛毛雨”,又将此“请示”抄送给下级,结果市政府还未批复,下面已经人心浮动,结果给工作造成很大被动。因为上报的“请示”,在上级未批准之前,其所请示的事项根本不能成立,一旦让下级知晓,势必给工作造成麻烦。

  但根据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上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117、为什么“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解答】 因为“报告”这个文种,对上级无肯定性的批示要求,也就是说,对下级报送来的“报告”,上级可以做出相应批示,也可以不做出任何批示,一切取决于上级的认识与判断。正因为如此,如果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由于这个文种本身上级可以批示也可以不做出批示,所以,容易给工作造成贻误。正确的作法是“报告”的内容与请示的事项严格分开,分别行文。

  118、下级转报来更下一级的“请示”,在批复时,是行文给下级即转报“请示”的单位,平定是直接批复给更下级即被转报“请示”的单位?

  【解答】 应当批复给直属下级,即转报“请示”的单位。

  119、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可不可以报送给上级机关负责人?如果主送不行,在主送给上级机关的同时,抄送给上级机关的负责人可不可以?

  【解答】 均不可以。无论是《条例》还是新《办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个人”。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120、市民政局给乡镇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在本年底前完成对低保优抚对象的生活现状摸底工作,这样发通知可否?

  【解答】 不可以。根据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律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正确的作法应当是:

  (1)把该通知发给相应对口的乡镇政府的民政所或民政助理,而不是发给乡镇政府;

  (2)如发给乡镇政府,应采用“函的形式”、“函”的文种,文中要用商洽的语气,而不是交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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