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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警申论热点:网络交易平台信用缺失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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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年轻的一代已成网购主力军。大量“50后”、“60后”家长在孩子的带动下也加入到网购大军。统计数字显示,到2010年8月,我国网购市场用户达1.3亿。与网购大军迅速壮大遥相呼应的是,网络零售商铺飞快崛起。网络交易平台类似于传统商品交易模式中的大卖场。平台服务商类似于卖场的租赁方,他们通过监管商铺,收取管理费用。在个人对个人网上零售业务中,平台提供商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首先,卖家店面装修是否漂亮、能否在提供商首页被推广等,直接关系到卖家的经营效益;其次,平台服务商负责对卖家资质进行推介和考评,这是消费者购物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参考。

  为维护自身品牌,口碑较好、规模较大的平台提供商与商铺在订立网络服务合同时可谓绞尽脑汁。实名制、保证金、7天退货、货到付款等合同条款早已在淘宝、易趣等知名交易平台上推行。但由于此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有些商铺一旦被平台发现售假便迅速转移阵地,改头换面去了较小的交易平台,售假历史也随即淹没。

  据新浪网一项调查显示,网上买过假货的人占74%。拿淘宝网来说,阿迪达斯、耐克等知名品牌同一件产品销售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而劳力士、浪琴等名牌手表售价只有二三百元。伪名牌、A货、高仿货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观点一】应有平台服务商违规追责的惩处细则

  2010年7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我国首部网络交易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做了专章规定。平台服务商要对网店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制止,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至此,平台服务商拥有了检查监控的义务。个人对个人网上交易模式中售假店铺追责难、查处难,平台对商铺的管理水平良莠不齐成为困扰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平台服务商如果能履行《办法》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维护正常网络市场交易秩序是一个重要保障。

  但是,平台服务商能不能赶走售假店铺,并非有了法律支撑就万事大吉。首先,《办法》中缺少平台服务商不履行规定的惩罚性规定。这意味着,上述规定仅是对网络平台及交易主体的建议性规范,而非强制要求。其次,平台服务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不会投入过多精力为消费者和被侵权企业鸣冤甚至主持公道。如果被售假商铺侵权的正品企业找平台服务商投诉,平台服务商设定的投诉程序会非常复杂。比如,平台服务商要求被侵权企业提供产品公证书,对每一个售假网店、每一起售假行为都得进行公证,显然被侵权企业很难做到这一点。面对“钻漏”屡屡得逞、假冒花样频出的商铺、过度保护自身利益的平台服务商,很多正品企业在维权的路上知难而退。对买到假货的消费者而言,情况更为堪忧。交易平台往往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才会考虑撤销售假商铺的门店,滞后的发现以及商铺经营地点远程等问题,导致很多受骗者只得抱着认倒霉的心态将假货一弃了之。

  一旦任由假货泛滥,后果不堪设想。首先,将导致传统企业不敢涉足网络交易。比如,一家企业发现网上有几千家店在叫卖它的假货,它怎么敢再开网店?其次,消费者长期买到价格低廉、但质量无保证的商品,将打击整个市场的消费信心;再次,将导致网店竞争力畸形发展、恶意竞争。

  如何清除售假网店?单靠平台服务商的自觉性和缺乏惩罚性的法律条文显然不够。只有抓住平台服务商这个环节,力争工商、行政等部门规范平台服务商的责任,并出台平台服务商的违规追责惩处细则,才会对平台服务商形成真正的规范。

  【观点二】全国工商部门应建立起网络监管和信息平台

  如何规范平台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电子商务交易健康发展,在制度设计上大有可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抓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就直接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全国工商部门将在三年内建立起网络监管和信息平台,以期解决店铺信用缺失的问题。交易平台成功的关键在于平台服务商重视网购者的需求,提供人性化的网页设计、方便的信息查询以及安全的支付方式等产品和服务。平台服务商应尽监管义务,确保商家诚信经营,建立公平公正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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