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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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警申论热点:谨防“负福利”再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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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年来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扭转政府对社会、对民众权力过大(主要是不受制约)责任过小(主要是不可问责)的积弊,应该说是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就前者而言,如“孙志刚事件”后强制收容法正式废除,对“无证”的外来打工者 “查获”后一般是改拘禁为罚款,许多地方开始实行“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救济新政,开始了从“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旧济贫法”向“穷人有流动之权,政府有救济之责”的“新济贫法”过渡的进程。就后者而言,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开始成为热门话题。所谓行政改革中的“问责”制虽然主要还是传统的上级问下级之责,公民对政府问责的体制远未形成,但公民对政府问责的声音已经可以出现。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好谈民生,不像过去那样只讲GDP。教育、医疗、低保、养老等问题上的政府责任也逐渐成为共识,并且为落实这些责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中国虽然“离福利国家还有十万八千里”,但过去那种把“福利”看作“在上者的"待遇",对下民的“恩典”,给了你得谢恩,不给你也别怨”的状态正在改变。

  【视角分析一】

  从2008年以来,我国实行以扩张投资来拉动经济的“反危机”政策,中央4万亿、地方10多万亿的钱砸下去,各地一片“大干快上”之声,各方面的投资都“超额”,但惟独真正的“保障房”虽然被宣传得很热,实际运作中却明显被冷落。2008年在投资“大跃进”背景下,10月底却曝出保障性住房投资仅完成年计划的20%多,且全国30多个省市无一达到计划进度的新闻。到了年底上述报道不见了下文,也不知全年完成了多少。但我们知道接下来的2009年,审计部抽查19个省市448个新建廉租住房和10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截至2009年底,分别仅完成计划投资额的41%和42%。北京等22个城市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至少1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007年至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并且有1.5亿元廉租房保障金被挪用。该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用于廉租房建设的仅占总支出的1.5%,远远低于国家设定的“不得低于10%”的标准。以至于人们说:这个“不低于”的底线已经成了够不着的天际线。

  “保障性住房”这个大盘子里奥妙无穷。总的来讲,在这个盘子中“济贫”目的相对明确的廉租房比含义模糊的“经济适用房”更受冷遇。几年前我国基本上是只有后者没有前者。不少城市以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的名义从农民那里强行圈地,却盖起大片穷人买不起、富人占便宜的“廉价豪宅”,即所谓“经济适用房”。此无疑为典型的“负福利”。

  【视角分析二】

  近年来政策有所变化,一是“经适房”规定了面积上限,严格了买者资格审查;二是“保障性住房”的提倡重点从经适房转向了廉租房。一些城市开始标榜自己完成了多少廉租房,而经适房却盖得甚少。但是,多数城市仍然是热衷于盖经适房,同时却热衷于“宣传”廉租房,甚至出现一些廉租房小区尚未开建已报“竣工”、以廉租房规划索取财政补助却挪作他用等怪事。

  而与此同时,开始受到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却越来越向官员倾斜。在平民购房资格严格化的同时,“公务员经适房”(或曰 “集资房”、“单位自建经适房”、“定向开发”住宅、单位“团购”房等等)这两年却空前地泛滥起来。从北京到各省,与旧时“宿舍大院”景观迥异、价廉质优、房大地段佳的“公务员经济适用房小区”或老百姓所说的“官员小区”遍地开花。无论何种名目,大都是内定的开发商,以极低的价格“拍”下土地,建好房子以极低的价格让机关“团购”,再按官阶分给“公仆”。就在10月底保障房投资只完成20%多的新闻出镜不久,东北某些“单位”已经把“集资房”盖到了海南三亚。而笔者认识的一位在某省会供职的朋友,官仅副处,本分老实,原有不错的住宅,今年初被告知“单位”又有便宜房,按级别他可再“购”270平方米。他选了10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的两套,多出的10平方米他老老实实地按商品房付了差价。“要是别人也就马虎过去了”。已有住房再要两套何用?他说和别人一样,都是打算出租的。

  在未来将开征物业税的情况下,这种“官员廉价豪宅”的存在还将带来极大的税制扭曲和不公。因为在以物业价值为计征标准的条件下,“廉价豪宅”极有可能成为避税豪宅,所谓“集资房”之类的产权模糊性也有可能成为避税借口。果真如此的话,原来作为重大公平措施之一设计的物业税将因官员大量避税而被扭曲为权贵对民间的横征暴敛,而官员的一次性特权将发展成为永久性的寻租之具,“计划经济的最后晚餐”不仅吃不完,权贵资本主义的盛宴也终无了日。其后果不堪设想!

  另一方面,廉租房建设不仅在热闹的宣传背后面临实质性的冷遇,而且其制度性的扭曲也不容忽视。媒体不时报道的违规租售之类尚属小者。根本问题还在于廉租房如今基本上仍是以户籍居民中的穷人为申请者,而与当代城市化大潮中2亿进城 “农民工”、尤其是越来越成为主体的“第二代农民工”的安家需求没什么关系。可是缺了这一块,住房福利要摆脱“负福利”状态是不可能的。

  即便对于有 “居住”资格的农民工,而且城市愿意逐步将廉租房政策惠及他们,通常也都以僧多粥少为由,拟采取“分配”制而非摇号制来确定申请人,即把很少的廉租房指标分到各用工单位,用以安排单位青睐的优秀农民工,就好像过去奖励劳动模范一般。但是,奖励劳模虽是好事,也应该做,却绝非福利,也不该由纳税人出钱。因为所谓福利,就其性质而言是“按需分配”、照顾弱者的,而不是“按劳分配”、奖励强者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比劳动模范更需要照顾,失业者比在业者更需要照顾,“非正规就业”而且收入更低者比正规就业而且收入不低者更需要照顾。也只有这种照顾才需要社会出钱。如果是企业奖励它“用得着”的人才,它应该自己出钱才对。而且这种事也与社会福利无关。过去许多企业就曾对农民工中的佼佼者提供过较好的住房条件,如安排“夫妻房”,甚至个别农民工被提拔到管理层后享受相应住房待遇。但从未有人把这视为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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