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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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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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纸或笔答题的,或不按规定的要求答题的;
(三)在试卷上作其他标记的;
(四)夹带、抄录、偷看资料的;
(五)开考30分钟后仍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的;
(六)携带通讯工具或其它非考试规定用品进入座位,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拒不按时交卷的;
(九)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损坏试卷、答卷的;
(十)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并停考1年,必要时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
(一)偷看他人答卷或抄袭他人答案的;
(二)传递纸条、交换答案或试卷的;
(三)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手段作答的;
(四)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利用其他方式协助他人答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的。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停考3年,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社会公示:
(一)使用假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找人替考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三)填(涂)他人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偷换答卷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储存、传递(输)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等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第十条考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处理外,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破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的;
(二)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更多公务员考试信息,请参见:北京蒲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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