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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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热点:留学生行贿导师被判刑是文化差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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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BBC英伦网报道,中国留学生拿5000英镑现金企图买通导师通过毕业论文的案件日前宣判,在巴斯大学读书的26岁的李洋被判刑一年。该留学生的律师指出,她的当事人之所以涉及行贿罪,是因为“文化差异”和“语言差异”,再加上沟通不良而导致的。

  这并不是什么文化差异、语言差异,如果说是文化差异,难道行贿在我国内地就不是犯罪吗?就是很正常的一种文化吗?也不是沟通不良——学生拿着钱找导师让其放自己一马,再傻的导师也知道这是干什么,而是明显的以身试法。不同的是,在我国内地,这种做法通常被认为是“潜规则”,虽然违法,可鲜有人被追究,而在海外,这种做法就是违法,相关人员只不过是按法律行事。

  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和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这名李同学如果行贿导师,在国内也该被追究刑责。

  但是,因给导师好处而被追究刑责的事,在我国内地从没有发生。一方面,学生都觉得这样做“很正常”,虽然有法律,大家不相信法律真管用;另一方面,导师面对这种情况时,也不会马上报警,要么笑纳,要么婉拒,最终就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久而久之,大家习以为常,也可以说,这形成了一种“文化”——“人情文化”,或者“潜规则文化”。这或是律师认为这是文化差异的原因。

  非但如此,比学生行贿导师更严重的学术不端、教育丑闻,在我国内地也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从招生,到学校财务管理,基础建设,处处都充斥着潜规则。这样运作得好,摆平各方利益,就没有问题。近年来,这种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不是学生愿意给老师好处,而是不给好处就办不成事,甚至连选班干部,大家也要争相找老师。针对这种情况,有学校明令教师不得接受学生请吃,可禁令根本不管用,因为缺乏明确的监督机制、问责机制。

  有舆论称,中国学生由于不懂海外文化而吃尽苦头,以前在香港地区,也出现内地学生作弊(当枪手)被判刑的事例,这些事,在内地都不算什么事。如果到海外求学,学生要专门学海外这方面的“文化”,那表明我国内地的教育是失败的;如果我们告诉海外学校,不要对中国学生这么严苛,他们以前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这让中国教育情何以堪?而且会出现在国外守法,到内地就搞起潜规则的现象。如果我国内地的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就坚持对学生进行规则教育,教育学生必须严格守法,他们走到哪个国家、地区,都不会有不适应当地文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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