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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吉林省公务员申论热点:过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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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链接】

  近年来“过劳死”的案例不断增多,5月13日,奥美中国北京公司的一位年仅24岁的员工突发疾病猝死。据透露,这位员工去世时,已经连续加班一个月,人去世后,工作QQ还一直亮着。15日,福州又一名年轻的IT公司员工因过劳引发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这两起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随之而来的是将“过劳死”提上立法日程的呼声日益高涨。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一方面,员工个人不注意健康工作,容易“过劳”。据2012年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过劳死”人数已达60万,超越日本成为“劳灾”大国。现今白领面临的压力,主要是来自对职业的期望,其次来自生活。“当生活压力大时,工作已成为人们经济甚至精神的支撑,生活也被工作殖民化了。”在“无意识加班”状态下,如果带着一种烦躁、郁闷的情绪,这些行为都应当引起员工们的警觉。

  另一方面,法律对员工“过劳”的保障并不完善。目前中国的劳动保障范畴内尚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所以无法获得相应赔偿。对更多“过劳未死”的加班一族来说,目前的法律更是“爱莫能助”。 将“过劳死”提上立法日程的呼声日益高涨,反映出我国劳动保护制度的缺位。亡羊补牢地从制度完善、保障机制、社会监督等各个方面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优化劳动者受损害后的及时救济措施,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启示]

  当无情的企业逼迫劳动者延长上班时间来提高自己的微薄收入时,恐怕最后的救命稻草就寄托在了现行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上面。offcn然而却只能引用一位著名法学专家的话来表示遗憾:我国的劳动法是全世界最完备的,却是全世界实施最不力的劳动法之一。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早就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员工身故原因被认定为过劳死,就可以据此对雇主追责。在日本,如果被认定为“过劳死”,死者家属每年可以从政府领取两万美元左右的抚恤金,有时还能从公司获得高达100万美元的赔偿金。

  [措施]

  对此,专家建议:

  其一,尽快完善关于“过劳死”的法律规范。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具体标准上,可以考察劳动者在生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这也可以进一步倒逼企业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可以作为中国劳工权利“渐进式改善”的一个可靠路径。同时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围,,因长期的超负荷工作,疲劳积蓄造成劳动者身体的各种慢性损伤,通过规范职业病的形式实施救济,完全符合职业病的调整范畴及立法目的。

  其二,借鉴日欧等国家的先进经验,保障劳动者安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对“过劳死”采取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事前预防包括建立弹性工作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健康及心理支持等;事后救济就是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围,可以提起保险赔偿申请,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相应赔偿。这些其实都是中国可以直接借鉴的。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及欧洲各国多采用事前预防措施,美国企业为员工减压制定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规定公司要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日本则实行的事后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导致死亡被认定为劳动灾害(,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在中国台湾,则主张追究违规雇主的刑事责任,处罚违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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