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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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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组 织 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 西 省 公 务 员 局

  晋组通字〔2011〕9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2011年12月29日

 

  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从基层一线选拔培养公务员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遴选是市级以上机关选拔任用公务员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指的公开遴选,是指市级以上机关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同意、综合测试与考察试用相结合的办法,从下级机关公务员中公开选拔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开遴选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办事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 综合测试和考察试用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开遴选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综合测试;

  (四)体检与组织考察;

  (五)遴选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公示;

  (七)办理试用手续;

  (八)进行业务培训;

  (九)试用期满,进行考核;

  (十)考核合格,办理调动任职等手续。

  第二章 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五)具有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经历;

  (六)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遴选计划、方案与公告

  第九条 遴选单位根据工作和本单位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提出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单位申报的遴选计划和本地区公务员队伍整体建设需要,统一组织公开遴选,并制定遴选实施方案。市级公务员遴选实施方案需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开遴选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公开遴选的单位、职位及名额、报名的资格和条件、公开遴选的范围、实施程序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方案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单位、职位和职位说明;

  (二)遴选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

  (三)遴选方式和程序;

  (四)其它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公开遴选的报名采用自愿申请与组织同意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遴选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审查合格者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参加遴选。

  第五章 综合测试、体检与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公开遴选应当进行综合测试并量化计分。综合测试采取素质能力测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素质能力测试及专业知识能力测试的人数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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