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2011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意见

2011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意见

  • PDF
国家公务员局文件
    国公局发〔2011〕3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1年度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
    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
 

    录用考察是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明确录用考察内容,规范录用考察程序和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客观公正,现就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二、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招录机关应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三、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
    四、招录机关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录机关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五、对报考省级以上机关一些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六、招录机关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考察工作要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民主测评和见习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
    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八、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结果作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依据之一。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九、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可实行差额考察,原则上考察比例不高于1:2。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实行等额考察。遇有本意见所列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情形造成考察对象空缺时,招录机关可以按照考试成绩顺延递补考察对象。
    十、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录用考察关,要积极探索定性与定量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察质量。参与录用考察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考察,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要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主题词:公务员  录用  考察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               2011年1月6日印发

提交评论


安全码
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