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新规定

  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日前,天津市下发“关于我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等部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据悉,今年年内,这些单位未参保的人员在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可享受工伤待遇。

  2012年度内,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时参保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可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底前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审批)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伤残证等原始材料,并填写《公务员单位和参公管理单位老工伤人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于2012年6月底之前按照前款工伤认定的申报程序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手续。

  据了解,该通知的有效时间为五年,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