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副主任、主任、办务会参加人员、协管副巡视员、主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73号)规定: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各部门及在我省中央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团职及以下)工作。


    三、安置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军队转业干部予以安置:

    (一)列入当年转业移交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符合进中、省直单位安置条件,即符合属地安置政策规定;

    (三)进机关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参加省组织的统一考试、考核;对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核打分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核内容包括功绩、资历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对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考核内容包括在部队的功绩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五)对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所填报志愿的顺序,考核打分成绩第一的,择优录取安置。双向选择在用人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都同意的前提下,计划外接收安置;

    (六)对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所填报志愿的顺序,考试、考核成绩第一的,择优录取安置。双向选择在用人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都同意的前提下,考试、考核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计划外接收安置。


    四、所需材料

    (一)填报志愿:军转干部可填报6个志愿,其中机关单位2个,事业单位2个,企业单位2个。军转干部须按本职务公布的安置计划填报志愿,跨职务填报或无安置计划而填报的志愿无效。对军转干部个人填报的志愿,部队转业办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二)填报《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表》;

    (三)填报《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表》。


    五、受理

    承办人A对进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考核:

    (一)资格审查:根据黑人发[2008]187号文件要求,省军转办和部队转业办共同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军地双方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考核:首先,有关部队转业办对本部队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打分,填写《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表》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表》并签署意见。然后由省军转办组织有关部队转业办采取交叉的办法对考核成绩进行复核,最后,由省军转办务会议审核认定;

    (三)组织考试: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统一考试,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部门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有专业要求的,报考该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要参加该单位组织的专业测试。军队转业干部按省里考试部门发放的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全过程(包括:出题、印卷、运输、考试、评卷等)接受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


    六、审查与决定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填报的志愿,依据考试、考核成绩,由承办人A按成绩排队并提出安置结果的初步意见后,承办人B(副主任)复审后报主任审核。主任组织召开办务会议集体讨论,形成本办意见并提交协管副巡视员、主管副厅长审定;承办人A根据安置结果向接收单位移交军转干部档案;接收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档案后,承办人A即向军队转业干部发出报到证。


    七、公开公示

    (一)本制度文本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l.lss.gov.cn)长期公布;

    (二)公示计划:按照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计划,向部队公示各部门具体的接收安置岗位,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成绩:考试、考核成绩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部队转业办向军转干部公示7天;同时,在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后,再次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果:通过部队转业办向军转干部公示安置结果,公示期为7天;有异议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


    八、安置时限

    从国家下达当年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到安置完毕,需要6个月的时间。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