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立法法考点提示

   (一)立法法的适用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2、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第四章第二节”。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含义及其之间区别。

  1、含义

  2、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2)事项不同;(3)程序不同;(4)效力不同;(5)适用区域不同。

  (三)法律

  1、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佃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共10项内容,见〈立法法〉第8条)。

  3、授权立法。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受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法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除外。应当注意:(1)所谓授权立法是指就某些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而不是授权制定法律;(2)有些事项可以授权,有些事项不能授权;(3)被授权机关不复员将权力转授;(4)法律制定后,相应的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4、全国人避代表大会立法程序。(1)提出法律案的主体。(2)审议与讨论,不同层次的审议。(3)表决。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4)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教育网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法律案的主体。(2)审议。三次审议制。(3)表决。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通过。(4)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四)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权的归属。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表决与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3、效力。立法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肯有同等效力。

  (五)行政法规

  1、立法主体

  2、立法事项

  3、立法程序

  (六)地方性法规

  1、立法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须报批)。

  2、立法事项

  3、实施区域:在本行政区域。在经济特区范围内。

  (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立法主体

  2、批准程序

  3、变通规定

  4、公布

  (八)规章

  1、制定主体: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2、规定的事项。

  3、公布。

  (九)效力关系

  1、一般效力层次:(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行政法规;(5)规章。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法律、法规的关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痛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3、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

  4、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规则。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的规则。

  5、冲突时裁决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改变、撤销

  1、改变、撤销事由。

  2、撤销、改变权限

  (十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

  (十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和建议审查

  1、提出审查、建议审查的事由

  2、提出审查的机关

  3、提出审查建议的机关、团体、组织

  4、审查程序和撤销

  (十三)军事法规和规章

  1、军事法规的制定主体

  2、军事规章的制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