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质押权等。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甲欲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租赁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时,丙得实现其优先购买权。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二)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因信赖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状况,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尽管甲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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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判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行测定义判断指导:抓住定义的关键点
定义判断的题型是每道题先给一个概念的定义,然后给出一组事例,然后从这组事例中选出符合定义的一项。抓住定义的关键点,就能比较容易的判断事例是否符合定义。
例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包括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行为人约定的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 甲与乙有积怨,为了报复,甲私下与丙协商并承诺,如果丙将乙打伤,则赠与丙500元
B. 甲向乙表示“如果太阳从西方升起,我就把房屋赠送给你”
C. 甲乙约定:乙须在合同订立20日后取款
D. 甲向乙表示“如果我女儿调到外地工作,我就把房屋租给你”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定义的关键点就在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行为人约定的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事实。只要抓住了这两个关键词:“不确定的”和“合法”,那做本题就相当简便。
A:为了报复而打人,这是不合法的,所以本选项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太阳肯定不会从西方升起,这是确定的,所以本选项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根本就没条件。何谈“附条件“呢?如果非要把“合同订立20日取款”当作条件吗的话,那样这也是一个“确定”要发生的条件。
D:既是不确定发生的,也是合法的,本选项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的学员就太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可能会影响自己做题,可能会觉得D选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可是本题中没有给出“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所以不用在这个标准上纠缠。选项问的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那就抓住“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就行,抓住“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只要抓住“不确定的”和“合法”两个关键词即可。
最后我讲一下这个定义,可能在以后考试中用到。涉及到法律的行为就叫做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又分为三种:1,涉及到犯罪的叫做刑事法律行为;2,涉及到行政的官方的叫做行政法律行为;3,涉及到民事的叫做民事法律行为。上题中的D选项既涉及到民事,也涉及到法律,就算是民事法律行为了。这又印证了一点:公务员考试中,每个题型都是有关联的。我们需要尽可能的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下面我再举个例子,大家做下练习:
国际贸易是跨国界的交易活动,是一个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的商品、技术、劳务和信息等的流通活动。
根据定义,下列属于国际贸易的是( )。
A. 以色列国防部向美国订购一批战斗机
B. 日本三菱公司向中国出口一批高级汽车
C. 澳大利亚人汤姆斯与印度某人才市场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
D. 伊拉克过渡政府向德国某钢铁公司购买了2000吨钢材
(本题的关键点就在于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或国与地区之间的贸易。”答案为A)
行测常识判断之部分生活常识搜集整理
年龄称谓
(01)襁褓:未满周岁的婴儿
(02)孩提:指2——3岁的儿童
(03)垂髫:指幼年儿童(又叫“总角”)
(04)豆蔻:指女子十三岁
(05)及笄:指女子十五岁
(06)加冠:指男子二十岁(又“弱冠”)
(07)而立之年:指三十岁
(08)不惑之年:指四十岁
(09)知命之年:指五十岁(又“知天命”、“半百”)
(10)花甲之年:指六十岁
(11)古稀之年:指七十岁
(12)耄耋之年:指八、九十岁
(13)期颐之年:一百岁
古代主要节日
(01)元日:正月初一,一年开始。
(02)人日:正月初七,主小孩。
(03)上元:正月十五,张灯为戏,又叫“灯节”
(04)社日:春分前后,祭祀祈祷农事。
(05)寒食:清明前两日,禁火三日(吴子胥)
(06)清明:四月初,扫墓、祭祀。
(07)端午:五月初五,吃粽子,划龙(屈原)
(08)七夕:七月初七,妇女乞巧(牛郎织女)
(09)中元:七月十五,祭祀鬼神,又叫“鬼节”
(10)中秋:八月十五,赏月,思乡
(11)重阳:九月初九,登高,插茱萸免灾
(12)冬至:又叫“至日”,节气的起点。
(13)腊日:腊月初八,喝“腊八粥”
(14)除夕:一年的最后一天的晚上,初旧迎新
申论热点:电子书
【背景链接】
电子书又称e-book,是一种便携式的手持电子设备,专为阅读图书设计,它有大屏幕的液晶显示器,内置上网芯片,可以从互联网上方便的购买及下载数字化的图书,并且有大容量的内存可以储存大量数字信息,一次可以储存大约30本传统图书的信息,特别设计的液晶显示技术可以让人舒适的长时间阅读图书。
【标准表述】
[功能]
一是以学习为主,有各种英汉互译、字典等,如好易通、快易通等。
二是以商务游戏为主,有记事本、万年历、汇率、股市行情、收发邮件、游戏等功能,如商务通、经理人、名人等。
三是掌上电脑,可无线上网,WINDONSCE的操作系统……PDA产品有些已经加上了阅读电子书的功能,虽然还不完善,毕竟EBOOK正处在初期,很多都在观望,等待时机,整装待发。
[缺失]
尽管电子书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但是目前相较于手机、多媒体播放器等终端市场,手持阅读器用户数量依旧有限。要想推动电子书产业持续发展,必须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加用户需求。当前阻碍电子书市场扩大有三大瓶颈。
一是内容资源供应不足。
内容是电子书产业链中的核心。当前国内电子书的内容资源非常有限。无论是预置到终端设备的图书,还是可供下载的网络在线平台,内容都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许多读者想看的经典书、畅销书难以找到,也无法通过电子书终端阅读。
导致电子书内容资源匮乏的原因,是当前数字版权保护和商业模式不完善。要丰富电子书的内容资源,必须大力推动出版产品的数字化,图书的数字版权问题无法回避。
二是缺乏统一共享的内容平台。
参照国外电子书产业发展经验、数字图书版权运营模式,应建立一个共享的开放式平台,供版权商和读者自由交易。只要格式支持,版权方可以向任何终端用户提供付费下载。目前,由于数字版权保护不完善以及出版社之间存在的内容竞争,降低了出版商推动共享撇太建设的积极性。
三是终端价格偏高,阅读体验未能让用户完全满意。
目前国内各类手持电子书阅读气市场销售一般在两三千元左右,大部分消费者期望电子书终端的价格能在千元以下。此外,许多消费者担心电子阅读其辐射强、长时间阅读容易导致视疲劳等,依旧倾向于阅读传统纸质书报。
[措施]
中国要想抓住全球电子书产业快速发展的机遇,进一步扩大市场,必须积极开展产业规划和布局,坚持“内容对接、平台开放、终端多样、标准兼容”的产业发展原则,加快内容整合以及相互对接、电子书内容平台建设和终端解决方案优化。
首先,加大数字版权保护,加快传统出版业内容与终端对接。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适用于数字出版领域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内容版权保护,切实维护权利人利益,进一步完善电子书产业版权保护环境。同时,行业内应建立服务平台,先协助传统出版书解决内容转换问题,进而共享终端市场。
其次,整合各类内容资源,建立综合性和开放性的数字内容平台。目前,由盛大集团投资建立的OPOB基金首席合作伙伴“云中图书馆”即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开放海量版权内容、开放图书分销资源、开放软硬件解决方案。电子书行业的上下游企业,包括所有内容提供商的硬件厂商,都可以接入云中图书馆。
最后,还要进一步优化电子书阅读终端解决方案,降低成本,提高终端阅读体验。电子书终端产品要想扩大市场份额,必须建立低成本优势并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终端解决方案。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整机企业在控制芯片、通信芯片等终端核心元器件领域,开展相关研发和产业化工作,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降低终端的市场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
2011年公考申论热点:孙见坤事件
【社会问题的背景】
(1)8名复旦大学教授联名请求学校破格录取一个“天才”。但因高考成绩6分之差,省招办拒绝投档。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一中的高三应届生孙见坤征服了教授的心,也摸到了大学的门,却“搞不定”招办的章。
(2)2010年高考,除了参加复旦大学的自主招生,孙见坤还填了山西大学的历史专业作为第二志愿。最后,按他自己的说法,“神奇地”被调剂到了法律专业。
他与复旦结缘,是因为参加复旦大学为自主招生而举办的“博雅杯”人文知识大奖赛。全国各地3000多名考生参赛,通过论文从中选拔出58人,今年1月进行面试。孙见坤递交的论文题为《<山海经>性质及成书年代考》,这是他为自己正在撰写的《山海经新释》一书所作的序言。
面试时,考生和老师的身份相互保密。孙见坤记得,一个留大胡子、穿对襟棉袄的教授,一脸兴奋地跟他聊起“诗小序”。他还注意到,其他3位老师不时频频点头。
4位专家意见一致:希望学校一定要将孙见坤通过自主招生录取进来。
(3)除复旦外,孙见坤还参加了两场自主招生考试。轮番面试之后,中山大学允诺,对他采取“一本线下10分录取”的优惠措施。四川大学自主招生的录取通知书上写道:“参加测试的专家认为,孙见坤在古汉语与历史知识方面确有专长,表现出类拔萃。”
(4)2007年底,这名高中生尝试着与国学大师陈寅恪的女儿、中山大学化学系教授陈美延通信,用的是文言文。他对三联出版社新出的《陈寅恪文集》中的观点,持有不同意见。在来往信笺中,陈美延对孙见坤的一些国学观点感到“钦佩”。至今,她仍然以为孙见坤是一个年长的学者,并称其为“先生”。
“国学水平超过了一般的高中老师。”班主任何洁如此评价孙见坤。和很多老师、同学一样,她曾经认为孙见坤上复旦历史系,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遗憾的是,在今年高考中,孙见坤最为拿手的文科综合发挥失常,最后总分为553分,比陕西省一本录取线低了6分。而按照“博雅杯”的章程,复旦大学自主招生对他的要求是“达到一本线”。
(5)2010年6月底,复旦大学招生办的老师开始积极“做工作”,他们为孙见坤“付出了前所未有的努力”。
首先是一场内部审议。8位面试过孙见坤的教授联合签署了一封请愿书,他们分别来自历史、哲学、中文、考古4个文科院系。在信里,教授们强调,孙见坤对《山海经》有较深的钻研,具有“培养的潜力”,复旦作为百年名校,理应将这样的孩子破格录取。这封请愿书,通过招生委员会呈递,由复旦大学的领导小组开会讨论通过。
复旦大学招生办主任丁光宏亲自将这个意思转达给陕西省招办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之后的一个月里,复旦大学和陕西省招办的文书、电话沟通,“来来回回进行了很多次”。复旦方面还曾专门派出老师前往陕西,沟通录取孙见坤的事情。
然而陕西省招办一直立场强硬,拒绝将孙见坤的档案投到复旦大学。他们表示,“博雅杯”的章程上并未写明可以“破格录取”,所以“今年一个破格的都不能有”。陕西省招办的顾虑是,“如果这次为孙见坤开了这个口子,条子生、关系户等腐败问题就会接踵而至。来年将冒出更多的特例,分数不达录取线,却可以通过校方和教授的坚持,进入名牌大学。”
(6)复旦大学招生办主任丁光宏悲观地表示,在现行体制下,孙见坤不会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遭此命运的读书种子。
国学大师钱穆的女儿、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钱易也十分关注这个“国学小天才”的命运。她感叹,现在的中国无法培养出大师。她的父亲钱穆在做小学和中学教师时,坚持自学,研究学术,经过18年努力发表《刘向歆父子年谱》而成名,“那时候并无考核,完全是出于对研究的热爱”。她的堂兄钱伟长,在毫无基础的情况下,大学转学物理,竟然也能作出瞩目的成绩。
【核心观点】
(1)关于孙见坤该不该被破格录取的问题,实质就是“素质”与“公平”谁更重要的问题。几乎每一次的“破格录取”,都会引得社会舆论喋喋不休。奇怪的是,以往一些被破格录取的成功事例,人们也是不断质疑,譬如蒋方舟被清华降分录取、北大推出“中学校长推荐制”等,被担心其中出现“猫腻”。而这次孙见坤没被破格录取,又被质疑为“思想僵化”。我琢磨,假如孙见坤真的被破格录取了,没准儿人们也会质疑呢,质疑的理由可能是:孙见坤的父母是不是官员?8名复旦教授有没有拿到好处?
(2)在中国当下的现实语境中,公平已然成为稀缺资源。因此,比较于牺牲一个“国学天才”,坚持公平立场无疑要重要得多。因为,公平如果连掩饰的程序都省略掉,那就意味着未来有更多个“国学天才”、“文学天才”、“数学天才”被不公平所无声地“黑”掉。当然,一个正常的人才选拔规则不能只满足于公平。当考生中不断涌现偏才与怪才之时,规则也不能视而不见。因此,本着“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的朴素思想,国家应充分汲取孙见坤事件的价值,为偏才们制定更公平合理的选拔规则,这样,一个“国学天才”就不会白白地被牺牲掉。
(3)其实对于孙见坤事件的思考,戴斌老师认为,或许舆论过多地集中在“孙见坤没有能读上复旦”这个问题上。其实,这还是源于媒体,乃至公众内心的名校情结。诚然,复旦大学肯定是一所很好的学校,但是是否孙见坤未能读上复旦“就一定无法成才”呢?其实不然,我们的社会目前过多纠结于“学校的高低”,忽视了一个人才是可以在不同的环境中“成长”。孙见坤目前已被山西大学录取,或许事情已成定局,但愿这个小伙子,能坚定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任何环境中都能坚持自己的兴趣和理想。相关的媒体舆论,与其不断地争议“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矛盾,不妨给这个年轻人更多的鼓励和“高考志愿以外的支持”。
(4)当然,从做法上看,戴斌老师认为陕西省招办的做法完全正确。因为他们是严格按照相关投档制度来处理孙见坤档案的,且先不管现行的投档制度有何缺陷,只要还没有新的更好的制度替代,坚守现行的制度就是最佳选择。其实问题的关键不是“陕西省招办”,而是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戴斌老师认为,我们继续在“高考”以外,另行设立为“偏才”、“怪才”而设立的“人才培养体系”,读大学不是我们的目的,成才是我们最终的追求。
(5)中国之所以有很多良好的制度无法执行下去或者被现实异化,根本原因就是“基础秩序的缺失”。孙见坤的遭遇当可援为一例。如人所见,“破格录取”这样一个本性良善的制度安排,一旦深植于现实,立即变得驳杂错综起来,诸如“权钱交易”、“赢者通吃”、“暗箱操作”等潜规则,几乎是毫无障碍地附着其上,令其迅速堕落,变得声名狼藉,难以为继。
(6)无论是陕西省招办的迂腐之举,还是复旦大学为了录取孙见坤所做的“前所未有的努力”,所证明的不过是基础秩序缺失之下,社会各个方面的进退两难和高昂的交易成本。更令人痛心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损失的恰恰是最核心和最宝贵的东西。孙见坤最终能不能成为国学大师远不是问题的重点,重点是如果一个国家不能让她的优秀儿女专其所长、人尽其才,那才是我们能想到的最可悲的事情。相比之下,陕西省招办的抱残守缺,不啻为一种野蛮的扼杀。